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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或改变乃至重塑司法系统

  在支持层面上,技术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信息与便利性支持;在取代层面上,技术可以部分取代由人类执行的功能和活动;最后,技术可以改变法官的工作方式,提供与以往不同的司法保障,革新司法流程和提供预测性分析,甚至重塑法官决策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线上庭审、电子送达、区块链证据……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人工智能技术有助于提高庭审质效,为当事人减轻诉累。但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的角色是什么?是否会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关技术应用的边界在哪里?

  就这些问题,《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竹盛,请他们予以解答。

  相辅相成的两个核心目标

  《法治周末》记者: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实践中起到哪些作用?

  张凌寒:人工智能技术起到的作用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信息收集与管理技术,旨在实现司法业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并促进信息在司法环节中的顺畅流转。这在我国被称为智慧司法“平台化”建设,主要支撑方式是将司法业务全流程网络化平台化,对功能整合和系统集成提出较高要求。另一类是信息处理技术,旨在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实质性处理法律案件。这被称为智慧司法“智能化”建设,关系到科技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触及了科技与法律推理、审判量刑等司法裁判中的核心问题。

  叶竹盛:人工智能参与司法应用的两个核心目标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实际上这是相辅相成的两个目标。因为我们经常讲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只有提高司法效率才可能让司法公正对社会的效益更高。

  人工智能还能够参与司法管理,运用大数据分析法官、检察官办案量、办案时长、发改率等,有助于提高司法质效。人工智能的数据库系统可以帮助法院、检察院为当事人或律师提供线上阅卷、提交文书等流程管理工作。

  《法治周末》记者:人工智能在审判中的角色定位是怎样的?

  张凌寒:在支持层面上,技术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信息与便利性支持;在取代层面上,技术可以部分取代由人类执行的功能和活动;最后,技术可以改变法官的工作方式,提供与以往不同的司法保障,革新司法流程和提供预测性分析,甚至重塑法官决策。然而,三种技术应用方式之间并非泾渭分明,支持功能的辅助性技术可能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实现对司法系统的改变乃至重塑。

  叶竹盛: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中意见中明确,人工智能辅助结果仅可作为审判工作或审判监督管理的参考,确保司法裁判始终由审判人员作出,裁判职权始终由审判组织行使,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担。

  司法推理过程被称为可辩驳推理,而大数据要用标准化的语言、符号表征某种事实或者得出某种结论。司法裁判是一个高度复杂的思维过程,具体案件不同的情况会有特殊的变化,人工智能系统是难以捕捉的,需要有真正判断力的法官、检察官才能作出精准判断。

  “必须有明确的权力边界”

  《法治周末》记者:人工智能参与审判是否会影响法官审判的自由裁量权?

  张凌寒:法官在与专家系统互动的时候,可能会接受其暗示、建议与限制,因为决策的模型与种类已经被技术建构。有时,法官在质疑或推翻机器决策建议时要提供具体理由、面临审查和批评,法官就会选择支持机器的决策。即使质疑和改变机器决策仅要经过一个固定的程序,也会由于其并不符合追求效率的制度目标,而被法官自觉或不自觉地规避。

  《法治周末》记者:如何确保人工智能参与审判能做到客观、准确和公正?

  张凌寒:确保客观公正的重要举措,是要进行人工智能司法裁判系统的技术监督检测程序。

  目前智能化建设标准规范主要集中在数据层面,其意在未来打通不同技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统一标准体系,在我国检察系统现有的三批电子检务工程标准规范意见的基础上,加快对全国检察系统智能化发展的各个数据代码、数据结构、数据质量、交换标准等影响检察机关数据化发展的标准体系进行规范。

  但对于利用数据作出自动化决策的各个地区性技术系统,并未将检测、审计等监督程序制度化。算法系统决策的准确率无法保证,一旦出错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国外就出现了类似的情况。2017年12月,美国伊利诺伊州儿童和家庭服务部宣布,终止评估儿童安全和风险的预测系统,因为算法预测不准确造成了父母与子女错误分离的后果。同年早些时候,美国洛杉矶郡也由于预测型算法的黑箱问题与高误报率终止了预测型算法用于儿童受虐风险的评估项目。

  《法治周末》记者: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中如何防范技术风险?

  张凌寒:技术嵌入司法系统必须有明确的权利边界,以避免技术依赖的产生。既要在避免贪恋技术处理海量信息的边界,有效筛选对于司法有意义的信息,控制司法信息的流出与流入,又要在人类和机器之间合理分工,明确人类与机器决策之所长,充分利用其优势而规避其劣势。除此之外,还要警惕技术公司、技术资本对司法权力的侵蚀作用,增强司法系统对于技术权力的掌控能力,并合理进行司法责任分配的改进。

  我国现在智慧司法系统的建设数据缺失仍是重大制度建设的短板。在数据的标注和输入过程中,应避免淘汰过多信息,以便最大限度发挥信息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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